福建省住宅产业商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商会名称:福建省住宅产业商会 简称:商会。
英文名称:Fujian Hou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:FHIA
第二条 商会性质:商会是福建省各地住宅产业商会和从事住宅产业开发经营、物业管理、市场交易、经纪中介、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/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商会宗旨: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,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,传达政府政策意图,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规范行业行为,遵守职业道德,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,促进城乡建设,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。
本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(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)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(福建省民政厅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商会总部设在福州。
具体地址: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15号综合楼4楼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(一)研究探讨住宅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、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、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;
(二)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,推进行业管理,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,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
(三)整合优势资源,加强会员间合作,强强联合促进行业发展;
(四)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与住宅产业的有关审核建议的具体工作;
(五)收集、传播国内外住宅产业政策法规、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,编辑出版行业报刊、文献和有关资料,举办展览/展会,开展咨询服务;
(六)对地方住宅产业商会进行工作指导,组织经验交流,制订行规行约,开展行检行评,促进精神文明建设;
(七)为福建的住宅产业开发商在省外投资提供法律信息、政策等咨询服务;
(八)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,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,实现行业的品牌效应最大化;
(九)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;
(十)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,开展经济、技术、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;
(十一)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团体会员: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住宅产业商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。
(二)单位会员:凡从事住宅产业开发经营、物业管理、市场交易、经纪中介、修建装饰及与住宅产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。
(三)个人会员:热心住宅产业,并有一定实际经验的专家、学者、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商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;
(三)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要求福建住商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;
(三)参加福建住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在经济技术咨询、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;
(四)优先取得本商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;
(五)对本商会的工作有监督、批评、建议权;
(六)有参加和退出本商会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商会章程,执行本商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商会活动,完成商会交办的任务;
(四)关心商会工作,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经验、调查研究资料;
(五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二)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推选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成员(个人会员除外)实行单位理事制。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,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,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。
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住宅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和专家、学者,凡本人自愿,经业批准可聘为福建住宅产业商会的特邀理事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、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秘书处本着精干、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。
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,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专业委员会是本商会联系会员单位和工作的机构,不是独立社团法人,其组成及任务如下:
(一)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,委员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若干委员组成,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;
(二)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本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,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,提出建议,推进工作;
(三)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。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,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,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热心本会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。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,本会决策机构成员也可在届中调整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监督各地市及各专业委员会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专业委员会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三)捐赠及赞助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、债权、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9日福建住宅产业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根据民政部印发的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作修改,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后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。